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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新政策,助大学生实现创业梦想
2016-06-17 13:38   审核人: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中有关创业新政策

  1.民办企业“三证合一”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

  2.注册企业场所可“一址多照”

  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

  3.推进创客空间等孵化模式

  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4.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

  5.创业担保贷款提高额度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6.整合发展就业创业基金

  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

  7.税收减免

  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8.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9.支持举办创新创业活动

  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10.大力加强创业教育

  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从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改进创业指导服务等9个方面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

  二、各地各高校鼓励创业新举措

  1.天津市:外地高校毕业生在津创业准予落户

  将大学生创业扶持期由3年延长至7年,即毕业前2年和毕业后5年。外地高校毕业生在津创业的,准予落户,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分级分类给予100至5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用于初期开办费用,高校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县及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7︰3的比例负担。

  引导众创空间运营商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对初创项目给予额度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借款,以及收购创业者的初创成果,市财政按30%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益,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先核销财政资金权益。

  对众创空间内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创业且租赁房屋的,据实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每月1800元,补助期为2年。

  2.河北省: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风险补偿基金

  设立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业导师、天使投资人、创业孵化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在孵企业和创客项目,省级资金按一定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益,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优先核缴省级资金权益。

  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风险补偿基金,重点支持创业导师、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在河北建立科技支行、科技担保机构、科技保险机构等科技投融资机构。

  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按其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给予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黑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优先选择大学生创业企业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各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享受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的优惠扶持政策,用包括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在内的各类专项资金对孵化器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在评审时给予价格6%至10%的扣除;同时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供货100公里以内加5分,200公里以内加4分,300公里以内加3分。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大学生创业企业。

  支持大学生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业。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或自己研究取得发明专利成果,其创业成果转化成功的,可利用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

  4. 云南省:实施“贷免扶补”政策和“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

  实施大学生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对首次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不超过10万的免担保、免利息创业贷款。减免相关税收。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指导咨询和培训服务。对首次创业并稳定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创业补贴。

  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带动5人以上就业,投资达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7万元以上的,每户给予3万元补助,有贷款需求的,给予10万元以下银行贷款支持,更多支持大学生创业实体。

  二次贷款贴息,对经“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稳定经营2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偿还贷款记录良好、并按期纳税的优秀大学生经营实体,经过评审后,每年评审1000个,协调金融机构再次给予2年期50万元以内的贷款扶持,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

  对毕业学年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办网店,持续经营半年以上,且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2000元资金补贴。

  5. 湖北省黄冈市:大学生创业“十免”扶持、“五有”保障

  3年内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及水电、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网络接入服务、客户接待室及会议室、创业培训服务、创业政策咨询服务、科技项目申报服务、政策指导服务、创业沙龙活动场所、专利申请服务;

  有资金扶持,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最高50万元无息贷款,成立三支天使基金扶持创业;有办公场所,大学生创业孵化器,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3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场所;有厂房,大学生创业加速器,按入驻企业发展需求,免费提供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厂房;有住房,创业大学生公寓和人才公寓,按标准为创业者提供免房租住房需求;有创业导师,聘请黄冈籍知名企业家和本地成功企业家作为创业导师,一对一为创业者提供成长支持;

  对经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要求,市场前景看好,具有引领带动,推动本行业科技创新的创业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成功经营一年的,经认定后给予实际到位资本金30%、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按小微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生创办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不受出资额和注册资金的限制,按生产规模和流动资金需求确定担保额度。个人独立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创办微型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超过国家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政策的贷款利息从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贴息。对初次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各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纳税人。

  6. 东华大学:建立了上海高校首个大学生众创空间

  东华大学与上海市科委、市教委以及“新车间”等创业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了上海高校首个大学生众创空间,牵头建设上海高校大学生文化创意创业联盟。每双周五定点组织创业指导站活动,由校内导师、校外创业指导专家和企业家为学生提供专业性、实践性的创业咨询指导。

  从2003年开始实行完全学分制为休学创业提供制度保障,参加科技创新活动的可以认定创新学分。于2009年成立上海市大学生科创基金会东华大学分基金会,目前总资金1200万元,并形成了5360万元的创新创业扶持基金,支持学生创业。

  7.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设立100万元“护犊资金”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出台了《护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创业失败学生给予经济补助。文件明确规定,由学院出资100万元设立“护犊资金”,用于保护大学生的创业激情和创业利益,帮助资金出现困难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渡过难关,为创业失败、符合要求的大学生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无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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