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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8-03-21 16:01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广州国家创新中心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设立广州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条 项目旨在建立广州地区高校协同育人机制,提升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突显广州特色,走在全国前列。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三条 项目面向广州地区高校。包括课程与教学研究、平台建设、特色活动、创新创业训练四大类。

(一)课程与教学研究项目面向广州地区高校教师。课程类项目旨在构建创新创业梯级课程体系,鼓励教师开发基础启蒙类、兴趣引导类、知识技能类、实践实训类、创新性和批判性思维类、创新创意类课程;针对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需求,开发财税、金融、法规、企业管理、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等创新创业实务课程;探索跨专业交叉课程、复合课程、操作课程、体验课程建设,以课程为载体传授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基本规律、技能和方法。教学研究类项目主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创新创业教育国际比较、政策咨询等研究。项目周期2年。

(二)平台建设项目面向广州地区高校,旨在为在穗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提供场地、设施等条件。支持广州地区高校投资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园,或者依托行业、开发区创业园、科技园等,构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面向市场,利用校企合作的机制,自主创建大学生三创(创意、创新、创业)人才孵化基地。项目周期2年。

(三)特色活动项目面向广州地区高校,旨在激发高校学生创新创业热情,组织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和特色活动。包括围绕创新创业前沿的教学、科研问题,开展学术研讨、示范课讲授、创新创业精英培训、创新创业成果展示与路演等。项目周期1年。

(四)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面向广州地区高校学生团队,鼓励本(专)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共同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等。项目周期2年。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1.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2.鼓励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合作项目,团队成员不超过5

3.须由学生选定或学校配备指导教师1-2名,指导教师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鼓励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导师。指导教师要发挥引导作用,全过程跟踪项目执行情况,指导学生按预定研究计划完成相关研究训练内容,通过项目训练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

(二)其他项目

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事业心强,工作踏实,有积极进取的精神,对拟开展的项目具有创新性构想,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2.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具有创新创业教育相关工作经历。

3.优先支持开展广州地区高校协同育人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申报。申请人按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通过所在学校进行申请。学校应该在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以公开遴选的方式择优选拔,集中报送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不能超过2个。有在研同类项目的不得申请新项目。项目成员不得超过8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指导教师,指导项目不超过2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广州市教育局高教处,下简称项目办),是广州市教育局领导下的实施该项目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项目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监督项目实施,考核项目绩效。

第八条   各高校应指定具体部门负责落实本校项目的申报初审、立项答辩、过程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项目办每年下半年启动项目申报工作,发布申报通知,阐明项目申报的原则、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

第十条 各校应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其中,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推荐应充分评估项目任务和建设周期,尽量保障学生毕业前如期完成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全校申报书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办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其中,课程与教学研究、特色活动、平台建设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项目立项以专家组评分为主要依据报市教育局审定;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由各校组织校内评审报我局核准。拟立项项目公示7天后,如无异议,由市教育局批准正式公布。

第六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及差旅费、会议费、小型设备购置、成果鉴定发表、专家指导费(不超过20%)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燃油费、学生生活补贴、餐费、学费、还贷、车辆维修维护与保险费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除平台建设项目经费可用于环境建设外(不超过30%),其他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土建、装修。

第十三条 所在学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及举办的活动,须标注广州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 各校要组织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广州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项目任务书》,并提出项目实施计划与可量化、可考核的预期目标。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口管理部门应跟踪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并负起监督项目经费合理使用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

(一)项目实施一年后,项目组应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

(二)项目办对项目实施进展、中期成果等,给予恰当评价并对项目是否通过中期检查提出明确建议。

第十七条 结题验收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

(二)各高校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项目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提出明确意见。

(三)项目办统一组织专家评审验收与绩效考核,对符合结题要求、达到绩效标准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无特殊原因未达标准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时,除应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代表性成果、经费决算表,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课程与教学研究项目:论文、课程资源或实际教学中的效果及在高校共享课程资源的实践与推广情况等。

(二)基地建设项目:基地建设过程、规模、使用情况、运行机制,在基地开展创业实践的学生数及代表性项目等。

(三)特色活动项目:活动覆盖面、内容、亮点、特色及存在的不足,可推广的经验等。

(四)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论文、设计、专利及相关支撑材料,硬件项目须有实物,指导教师指导实录、实践活动原始记录等。

第十九条 如需变更项目主要指标,应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学校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审核,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无法继续实施,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由学校审核并加盖校公章后报市教育局审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或无明显工作进度的,将禁止项目负责人五年内申报我局项目,并将予以通报和追回已拨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办每年将对项目实施情况实施整体性评价,包括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立项、执行、验收情况等。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指标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教育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先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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